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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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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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枪?;
 ?。ㄈ┙档透谖坏燃痘蛘叱分?;
 ?。ㄋ模┛?。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ㄒ唬┚?,6个月;
 ?。ǘ┘枪?,12个月;
 ?。ㄈ┙档透谖坏燃痘蛘叱分?,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span>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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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伪造、销毁证据的;
 ?。ㄈ┐┗蛘咦柚顾私曳⒓炀?、提供证据材料的;
 ?。ㄋ模┌油溉嗽钡?;
 ?。ㄎ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ㄒ唬┲鞫淮シㄎゼ托形?;
 ?。ǘ┲鞫扇〈胧?,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ㄈ┘炀偎酥卮笪シㄎゼ托形?,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⒉妓鸷疑难月?,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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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邮芩鸷胰儆屠娴木惩庋?、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ㄎ澹┪シ垂颐褡遄诮谭ü婧驼?,造成不良后果的;
 ?。┓欠ǔ鼍?、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ㄆ撸┬幸婪ń鼓谌莸氖榭?、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ò耍┢渌シ凑渭吐傻男形??!?/span>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谥葱泄抑匾挝?、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ǘ┢苹嫡9ぷ髦刃?,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ㄈ┪フ轮富?、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ㄋ模┓⑸卮笫鹿?、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ㄎ澹┰谙钅科拦榔郎?、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孤豆颐孛艿?;
 ?。ㄆ撸┬孤兑蚬ぷ髡莆盏哪谀恍畔?,造成不良后果的;
 ?。ò耍┎扇〔徽笔侄挝救嘶蛘咚四比「谖?,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ň牛┢渌シ垂ぷ骷吐墒е颁轮暗男形?。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拔?、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ㄈ┰诠窕疃蛘吖ぷ髦薪邮芾窠?、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ㄋ模├弥せ蛘哒莆盏哪谀恍畔⒛比±娴?;
 ?。ㄎ澹┯霉盥糜位蛘弑湎嘤霉盥糜蔚?;
 ?。┪シ垂夜娑?,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ㄆ撸┢渌シ戳啻右导吐傻男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シ垂也普杖肷辖捎泄毓娑ǖ?;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ㄈ┥米陨瓒ㄊ辗严钅炕蛘呱米愿谋涫辗严钅康姆段?、标准和对象的;
 ?。ㄋ模┗踊?、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米ㄒ导际趸蛘呒寄苁凳┪シㄎゼ托形?;
 ?。ǘ┯谐?、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ㄈ├弥耙瞪矸萁欣?、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ㄋ模├萌ㄍ?、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ㄎ澹┰谏瓯ǜ谖?、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ぷ魈榷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ㄆ撸┢渌现匚シ粗耙档赖碌男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圃?、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ǘ┳橹?、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ㄋ模┪シ垂娑ǔ苹?;
 ?。ㄎ澹┌槿说?;
 ?。┯信按?、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ㄒ唬┚?、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ǘ┛Ψ钟墒乱档ノ恢鞴懿棵啪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ㄒ唬┒允乱档ノ还ぷ魅嗽蔽シㄎゼ托形醪降鞑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ǘ┒员坏鞑榈氖乱档ノ还ぷ魅嗽钡奈シㄎゼ托形鹘徊降鞑?,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ㄈ┙鞑槿隙ǖ氖率导澳飧璐Ψ值囊谰莞嬷坏鞑榈氖乱档ノ还ぷ魅嗽?,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ㄋ模┌凑沾Ψ志龆ㄈㄏ?,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ㄎ澹┐Ψ志龆ǖノ挥》⒋Ψ志龆?;
 ?。┙Ψ志龆ㄒ允槊嫘问酵ㄖ艽Ψ质乱档ノ还ぷ魅嗽北救撕陀泄氐ノ?,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ㄆ撸┙Ψ志龆ù嫒胧艽Ψ质乱档ノ还ぷ魅嗽钡牡蛋?。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ㄒ唬┯氡坏鞑榈氖乱档ノ还ぷ魅嗽庇蟹蚱薰叵?、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ǘ┯氡坏鞑榈陌讣欣叵档?;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艽Ψ质乱档ノ还ぷ魅嗽钡男彰?、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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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Ψ值闹掷?、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ㄋ模┎环Ψ志龆ǖ纳晁咄揪逗推谙?;
 ?。ㄎ澹┐Ψ志龆ǖノ坏拿?、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ㄒ唬┌凑崭刹咳耸鹿芾砣ㄏ?,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ǘ┌凑沾Ψ志龆ㄈㄏ?,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ㄈ┯》⒔獬蛘咛崆敖獬Ψ值木龆?;
 ?。ㄋ模┙獬蛘咛崆敖獬Ψ值木龆ㄒ允槊嫘问酵ㄖ救?,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ㄎ澹┙獬蛘咛崆敖獬Ψ值木龆ù嫒敫霉ぷ魅嗽钡牡蛋?。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ㄒ唬┐Ψ炙谰莸氖率挡磺?、证据不足的;
 ?。ǘ┪シ垂娑ǔ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ㄈ┏街叭ɑ蛘呃挠弥叭ㄗ鞒龃Ψ志龆ǖ?。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ㄒ唬┦视梅?、法规、规章错误的;
 ?。ǘ┒晕シㄎゼ托形那榻谌隙ㄓ形蟮?;
 ?。ㄈ┐Ψ植坏钡?。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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